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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非专任教师课程任教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来自:站点 时间:2016-06-03 浏览:23字体大小:

为规范我校非专任教师(包括行政管理、教辅人员和辅导员等非专任教师编制的教师)任课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我校人事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品质和职业道德,责任心、组织纪律性强,自觉遵守学校教学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所申请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

4、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熟悉高等教育的教学规律。

二、认定程序

1、开课单位根据本学期教学计划的安排,本单位专任教师无法担任课程任务,且无法在全校范围内调剂合适专任教师的,在上一学期结束前两周内确定需要聘请非专任教师任教的课程,在学校范围内公开聘请。开课单位需组织教师和专家对申请任课的非专任教师进行集体听课和议课,并提出最后担任此课程任务的非专任教师人选,严把非专任教师排课入门关,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教学质量管理处申请。

2、申请人填写《非专任教师课堂教学任教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审批完成后一份送教学质量管理处,一份由开课学院留存),连同本人的高校教师资格证、学历学位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材料依次交由本人所在单位、开课单位、教学质量管理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审定,审定后上报给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结果及时反馈给开课单位,并由教学质量管理处做好备案工作。

3、通过审批的非专任教师可由开课单位落实授课任务,并明确教学任务和要求,发放任课通知书。

4、教学质量管理处通过组织专家听评课、召开学生座谈会,阅读教学信息反馈等方式对非专任教师的授课水平和能力、履行职责情况、教学效果、学生满意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进行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结论后上报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最后对通过考核的非专任教师授予课程任教资格并发文公示。

三、工作职责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岗,严格遵守学校和开课单位的各项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2、按照学校和开课单位的要求填写课程教学计划、教学日历和教案等,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认真授课,自觉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能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做到治学态度严谨,既教书又育人。

3、主动按开课单位的要求参加教研活动,积极参与学科和专业建设。

4、接受学校和开课单位组织的教学质量检查、监督和考核。

四、教学管理

1、开课单位要加强对非专任教师的日常管理,建立非专任教师业务档案,帮助非专任教师了解学校和本单位教学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向非专任教师通报学校和本单位教学工作及课程教学要求,协助非专任教师解决教学工作中的困难。

2、开课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对非专任教师的指导责任,开展不定期听课,召开学生座谈会,将学生的合理意见以适当的方式反馈给非专任教师,指导他们提高教学质量。

3、学期结束时,开课单位应对非专任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履行职责情况、授课效果、学生满意程度等,并将考核结果报教学质量管理处。

4、非专任教师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参照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执行,酬金按学校人事处的规定进行发放。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

 

 

                            教学质量管理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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