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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校级答辩工作的通知
来自:教学质量管理处 时间:2019-03-28 浏览:0字体大小:

各教学学院:

今年11月11日-14日,我校将正式迎接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是学校审核评估的核心材料,直接反映我校人才培养的质量。为加强毕业论文(设计)管理,严控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关,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决定开展2019届毕业论文(设计)校级抽样答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校级抽样答辩对象

2019届所有本科专业毕业生。

教学质量管理处将从全校随机抽取50%左右的专业,再从每个专业抽取10%左右的毕业学生作为本次校级抽样答辩对象。特别注意,今年学校将抽取部分专业毕业生的毕业论文(设计)送校外专家进行盲审,盲审不通过者,直接取消学生本年度论文答辩资格。

二、答辩时间、地点安排

答辩时间为2019年5月11-12日,各专业具体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具体要求

1、各教学学院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撰写、指导及管理工作,严把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关。

2、各教学学院教务办在4月29日前将本院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基本情况汇总表纸质稿及电子稿上交到行政楼403办公室郭丙琴或唐鹏飞老师处,教学质量管理处根据上交的表格随机抽取参加校级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学生名单,并下发至教学学院。教学学院在答辩名单下发后的第二天将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相关材料上交到教学质量管理处,未及时上交毕业论文(设计)者将不予安排答辩,毕业论文(设计)按答辩不通过处理。

3、各教学学院将被抽查到的毕业论文(设计)按照《湖南科技学院毕业论文管理条例》中的要求准备好所有相关资料,教学质量管理处组织专人对上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审查不合格的,不能进行答辩。参加校级答辩的毕业论文材料按如下要求整理和上交

1)论文前置部分和论文检测报告按以下顺序单独整理成册(请勿装订)上交(一份)。具体顺序如下:          

封面→毕业论文(设计)诚信声明(签名必须手写)→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书→毕业论文(设计)中期检查表→毕业论文(设计)评审表→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记录表→检测报告    

2)论文主体部分和参考文献另外整理成册上交(一式六份),要求主体部分不能出现指导老师姓名及相关信息。具体顺序如下:

封面→目录→中文题目→中文摘要→关键词(中文)→英文题目→英文摘要→关键词(英文)→正文→参考文献

3)毕业论文相关材料由指导教师和教学学院签署意见(除答辩记录表外所有意见都需教学学院和教学系签署好),并将以上材料及参加校级答辩学生基本情况汇总表的纸质稿与电子稿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上交到行政楼403办公室郭丙琴或唐鹏飞老师处(上交格式:学院文件夹-专业文件夹-学生文件夹,学生文件夹命名格式:学生学号-学生姓名-毕业论文题目,以学院为单位上交)。电子邮箱:277793231@qq.com

4、学生答辩要求

1)答辩学生制作论文(设计)答辩ppt,在规定时间到相应的答辩会场拷贝并调试好,并安装好答辩需要的软件。

2)参加校级答辩全体同学按要求到指定的答辩地点集合、签到,按规定的答辩顺序进行答辩。要求答辩学生与指导教师必须按时到场,全程参加校级答辩,答辩现场不允许其它任何人员干扰学生正常答辩,如有故意干扰行为,将交由学校纪委严肃处理。同时欢迎广大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及2019届毕业生至现场观摩。

3)答辩时,学生通过播放ppt文档,阐述论文的框架结构、论文的主要内容、论文的研究方法和手段、论文的创新之处、自己在论文中所做的主要工作等方面。陈述的时间控制在8分钟左右,有设计成果的须现场演示。陈述结束后,学生当场接受答辩老师的提问并即时回答提问。答辩老师提问时间为5-8分钟,学生应认真、准确、简洁的回答。

5、答辩程序

1)答辩组长宣布答辩学生姓名和论文题目,同时宣布下一位答辩学生的姓名,让其作好答辩准备;

2)学生作自我介绍;

3)学生作5-8分钟的毕业论文自述报告(论文基本思想和主要内容等);

4)答辩老师针对学生的毕业论文提问,学生现场直接回答(5-8分钟);

5)所有学生答辩结束,学生及指导老师离场,答辩小组老师进入合议并评定学生答辩成绩。

6、成绩评定

校级答辩的成绩评定标准根据《湖南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条例》统一把握,参加校级答辩同学的毕业论文最终成绩以校级答辩成绩为准。校级答辩成绩评定等级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5个等级。

   本次校级答辩后,各答辩组老师对专业论文质量及答辩情况进行认真评议,形成结论和评定等级,并于答辩结束三日后予以公布,存入学生档案,对于校级答辩未通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暂缓毕业。

                        湖南科技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处

                          ○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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